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6月,你企业将所持有的9500万股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股权锁定期内质押,质押的股权占你公司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为92.6%。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