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10803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12


王喜兵、胡晗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20217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西藏珠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113日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王喜兵作为西藏珠峰时任总裁、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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