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10654000
名        称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1


经查,你公司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20217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你公司于2021714日签收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迟至721日才向西藏珠峰告知持有的西藏珠峰股权被塔城税务冻结的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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