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15287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3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2024419日发布了《关于收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等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查,《公告》未准确披露我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等文件,《公告》中存在多个错别字,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控流于形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黄建荣作为西藏珠峰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西藏珠峰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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