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640 分        类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杨金柱)
文        号 〔2023〕188号 主  题  词 行政复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杨金柱)



申请人:杨金柱

住址:江苏省无锡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作出的书面答复(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3-490号,以下简称《答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投诉奖励金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泛海控股进行罚款处罚。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罚款处罚,侵犯申请人投诉权的实现,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投诉奖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2.2023年6月10日,泛海控股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该公告第63-64页载明,泛海控股存在大量债务逾期没有依法披露。其中就包括申请人投诉的该24亿元。该款在2023年2月24日又到期未还,泛海控股也没有依法披露。即泛海控股自认该24亿元融资违反信息披露要求。被申请人告知未发现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与泛海控股公告自认违法矛盾。3.泛海控股信息披露违法严重侵犯投资者权益、给投资造成损失,这也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行政造成,对投资者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精神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一方面,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主体资格,不具有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申请人举报泛海控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违规事项,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答复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答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主要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核查,针对申请人提及的“泛海控股在公告中披露‘拟’融资,涉嫌披露虚假信息,且在股东大会2020年4月13日批准前,泛海控股完成该笔融资,不合法”,被申请人已予以关注。针对申请人提及的“该笔融资2022年9月24日到期后,泛海控股没有偿还该债务,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的事项、“对11.6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增加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不合法”的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针对申请人提及的“在股东大会2020年4月13日批准前,民生银行完成24亿融资,不合法”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民生银行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另外,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密诉求,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办理,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奖励。2.针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已按照《暂行规定》等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赔偿。经查,泛海控股2022年9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融资相关安排的关联交易公告》称:该笔24亿元融资到期日由2022年9月24日延期至2023年2月24日。因此,该笔融资未在2022年9月24日到期,无需偿还相关债务。针对申请人提及的“该笔融资2022年9月24日到期后,泛海控股没有偿还该债务,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的事项,被申请人作出未发现泛海控股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结论并无不当。针对该笔融资2023年2月24日到期后,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未能清偿事项,被申请人已对泛海控股采取监管措施。3.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泛海控股举报事项的办理及答复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经查明,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2020年3月27日,泛海控股发布2020-044号关联交易公告:泛海控股拟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申请24亿元融资,期限一年。同年4月14日,泛海控股发布2020-055号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4月13日股东大会通过该融资。2021年3月30日,泛海控股发布2021-041号公告:延长该笔融资1.5年。2022年9月9日,泛海控股发布2022-128号公告:该笔融资到期日为2022年9月24日,延长至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认为,该笔融资在2020年3月25日前就已经实际发生。泛海控股在2020-044号中披露“拟”融资,涉嫌披露虚假信息,且在股东大会2020年4月13日批准前,泛海控股、民生银行完成该笔融资,不合法。该笔融资2022年9月24日到期后,泛海控股没有偿还该债务,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2021年6月30日,泛海控股发布2021-084号公告:对11.6亿元融资增加抵押物进行担保。申请人认为,该增加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不合法。申请人申请查处泛海控股、民生银行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奖励并予保密。经核查,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及的“泛海控股在公告中披露‘拟’融资和泛海控股在股东大会2020年4月13日批准前完成上述24亿元融资”事项,被申请人已予以关注。针对申请人提及的“泛海控股24亿元融资2022年9月24日到期后没有偿还该债务,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定”和“泛海控股对11.6亿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增加担保没有经过其股东大会同意”的事项以及“民生银行在泛海控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贷款事项方案前办理24亿贷款相关业务”事项,被申请人未发现泛海控股、民生银行存在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情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密诉求,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办理,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奖励”的诉求,被申请人不予支持。

本会认为,就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启动核查程序,结合核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举报核查结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条件,被申请人不予奖励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关于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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