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和1126.62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关于上述事项,你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26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