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蔡海健、徐文韬: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商会网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会网络”或“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未合理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商会网络2018年度财务报表已由前任会计师审计,并发表了保留意见。你们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未恰当评价导致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的影响,未合理评估本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期初应收账款、非流动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1.你们未对期初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三条的规定。
2.商会网络2019年初应收账款由他人代付收回。商会网络2019年初其他非流动资产系与浙江艺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艺弘”)共同投资字画业务产生。公司2019年字画投资业务确认投资损失金额与2016年至2018年该业务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完全一致。经查,应收账款代付方主要系商会网络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管、联营企业合作方。浙江艺弘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间接持股商会网络,浙江艺弘的监事同时担任商会网络子公司的监事。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应收账款代付方、浙江艺弘与商会网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未恰当评价期初应收账款及非流动资产的商业实质,也未考虑对本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