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号
当事人:叶庆来,男,1967年6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锦昔路,时任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董事。
上海银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沙),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叶庆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叶庆来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叶庆来、上海银沙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叶庆来、上海银沙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叶庆来、上海银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叶庆来利用“王某杰”账户短线交易
叶庆来利用“王某杰”账户于2012年2月1日至3日买入报喜鸟股票379,402股,2012年7月3日卖出报喜鸟股票29,402股;于2012年8月28日至12月10日买入报喜鸟股票1,524,602股,2013年2月4日至20日卖出报喜鸟股票1,274,602股。叶庆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二、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自2013年2月5日开始交易“龙净环保”、“文峰股份”、“中储股份”等股票,合计获利2,242,218.21元。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的行为。时为上海银沙法定代表人叶庆来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交易数据、相关说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叶庆来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上海银沙利用“郑某云”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责令上海银沙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2,218.2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叶庆来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