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纠纷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受理纠纷以当事人书面申请和人民法院委托为主,以当事人口头、电话申请等其它方式为辅。
符合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受理纠纷范围的,由其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登记,即完成受理。
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不收取调解费用。
二、社会法官的选择
申请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经协商共同选出一名社会法官为其处理纠纷;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出一名社会法官,另由法庭再指定一名社会法官,三人组成评议庭,共同来处理纠纷。
三、收取纠纷材料
当事人提供争议纠纷相关材料的,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应当收取并妥善保管。收取材料同时出具收件回执,由经办社会法官和当事人在收件回执上签署姓名、日期。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收取纠纷材料,原则上只收取复印件、复制件,但当事人在提交复印件、复制件时应当提供原件以供社会法庭验证。
四、处理纠纷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及行业惯例等进行纠纷调处;
2、当事人自愿、平等;
3、公平、公正、简便、快捷;
4、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五、纠纷的处理结果
1、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履行完毕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出具和解履行确认书,终结纠纷;
2、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但未能及时履行完毕的,指导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终结纠纷;
3、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就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认定、各方一致认可的事实部分,出具事实确认书,引导各方当事人进入仲裁或者诉讼,并将调处过程记录在案备查。
一、程序上的调解与诉讼的对接:人民法院强化诉前告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以先行立案预登记,委派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调解。对于诉讼中的案件,也可以委托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调解,或者邀请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官帮助调解。
二、效力上的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出具的调解书,经审查给予确认。经确认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