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深圳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和方式

深圳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深圳证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shenzhe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深圳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深圳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深圳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深圳证监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83263315

联系传真:0755-83260263。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深圳证监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28。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深圳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src.gov.cn/shenzhen/或者向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之后提出申请,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请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深圳证监局。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深圳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深圳证监局根据《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深圳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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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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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函地址在境内,不同客户发函地址和发函联系人相同,使用邮件回函等情况核实不到位。二是对部分回函差异事项核查不到位。

4.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方面。未检查期末大额预付账款的期后执行情况,也未记录对大额合同的检查情况。

5.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存货跌价测试中预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数据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对存货库龄的准确性执行核查程序

6.其他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方面。对于向个人客户发出的租赁手机期末净值金额,审计时依赖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7.固定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方面对管理层聘请的专家工作复核不到位,未充分考虑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公允价值的恰当性。

8.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子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测情况进行复核。二是未获取并复核某公司母公司盈利预测情况。

9.长期借款审计程序方面。未将2025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错误。

10.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销售费用同比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二是未对租赁手机业务相关服务费金额的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三是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费用执行截止测试

11.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未对部分非研发部门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2.财务报表层面分析程序方面。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未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四)其他方面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错误或不完整,记录部分凭证样本检查情况,部分底稿记录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六条的规定曹洪海、刘敬彩作为深圳市赛威客通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威客)2024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赛威客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海英、王小曲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益股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及朱海英、王小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所及曹洪海、刘敬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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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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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50%; font-weight:normal;font-style:normal;font-size:10.5000pt; mso-font-kerning:1.0000pt;">投资2,124.88万元其他应付款的两笔凭证,审计底稿记录已核对相关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等,在投资收益和其他应付款审计底稿中留存了上述两笔银行回单的扫描件。你所未对上述货币资金大额收支凭证的原始凭证进行查验,未发现审计底稿中留存的银行回单扫描件系伪造,未发现公司虚构货币资金交易的舞弊行为

四是你所对斯盛能源2018年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时,抽取到公司2018年11月76号、183号和182号凭证,分别是收到3家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审计底稿记录已检查银行回单,回款单位与销售客户的名称一致,未见异常但上述三笔凭证的回款方均为公司关联方胜盛投资,凭证后也未附委托付款协议等。你所斯盛能源应收账款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未回款单位与应收账款客户名称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未恰当判断公司部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斯盛能源2020年将子公司湖南省斯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9.34%股权转让给鼎合科创,在母公司报表确认投资收益3,239.6万元。公司在相关协议对股权转让附有回购义务且预计触发回购条款的可能性极大的情况下,将上述交易作为权益工具计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还存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将收到的500万元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两免三减半”为由,未计提并摊销2019年和2020年厂房租金等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检查发现,你所在对斯盛能源2019年和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对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六、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时,银行账户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所仅从公司财务系统导出的银行账户明细核对至银行开户清单,未从银行开户清单反向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未关注到银行开户清单中列示3个银行账户未记录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中的异常情况,也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此外,你所对斯盛能源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的核对流于形式。你所在“银行账户清单与开户信息核对表”中记录所有银行账户均正常使用,但开户清单显示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销户,底稿记录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应有的控制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审计过程中,对母子公司合计22家客户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关注到其中13家客户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对其中7家地址不一致备注的原因为“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与办公地址一致,未对发函地址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个别发函地址为酒店、公寓,深圳天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匙科技与深圳市德昇投资有限公司的发函地址一致深圳壹本会社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东莞市宇纳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函的快递单收件人为斯盛能源董秘吴小雄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异常原因。

是未对所有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银行询证函的函证信息不完整。你所在斯盛能源2020年审计过程中,未对2个发生额和余额均为零的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函证的原因在部分银行询证函中仅要求银行对“银行存款”信息予以确认并回函,对于询证函中其他信息,如银行借款、本期注销账户、发生额等,你所“不函证”。

三是对可靠性可能存疑的询证函回函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你所在已知悉天匙科技与斯盛能源就应收账款存在严重分歧和诉讼的情况下未对2020年年审时收到天匙科技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等不符合一般商业逻辑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审慎判断上述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并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以消除这些疑虑。

四是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如你所未对个别未回函的往来款项实施替代测试个别客户应收账款执行替代测试时,未填写部分送货单验货单、销售发票等信息,也未记录相关原因,替代测试执行不充分;部分银行以资信证明书回函,仅对银行账户期末余额进行确认,你所对回函未确认的资金是否受限等信息未实施替代程序;对7个未回函的银行账户,仅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与公司银行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替代程序不充分

是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湖南斯盛交通银行常德火车站支行询证函列示该账户被冻结银行回函显示该账户无冻结。你所未在底稿中记录该不符事项,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不符原因

函证底稿编制存在多处错误。“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函证汇总表”存在部分银行账号填写错误、索引号银行询证函右上角的索引号不匹配等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收入的分析性程序流于形式2020年斯盛能源母公司电芯收入同比下降56%。你所“业务/产品销售分析表”审计说明中记录“本期电芯销售有所上升,是因为公司本期做了部分贸易,因此电芯销售量及销售额有部分增加”,分析性说明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

是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公司部分销售合同订单,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斯盛能源与深圳市蓝海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佳和)签订的两份订单上蓝海佳和公章明显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2020年审计时将信用减值损失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仅按照账龄法对公司全部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在知悉斯盛能源2020年在与天匙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和诉讼,深圳壹本会社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未基于具体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上述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恰当评价公司对于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已存在减值迹象的聚合物生产设备,未恰当评价公司不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根据持有目的确定其可变净值,存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一、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存货执行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监盘明细表与存货监盘结果汇总表、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差异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的规定。

十二、项目经理独立性不足

查发现,你所审计人员罗继云作为2018年至2020年斯盛能源年报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如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斯盛能源副总经理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罗继云转账20万元,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截至目前,该20万元尚未归还;2018年9月,斯盛能源向罗继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5万元,发票显示为服务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十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斯盛能源审计项目风险评估程序、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程序存在上述明显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但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时均未发现审计存在问题,质量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下同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下同)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斯盛能源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项目经理罗继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3月2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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