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参照《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深圳证监局监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和方式

深圳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深圳证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shenzhen/)的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在网站上点击浏览、查阅各项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深圳证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深圳证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注意区分申请政府信息与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的区别,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由《条例》的有关条款界定。除此之外,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仍按原有渠道和程序进行办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深圳证监局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资咨询应向有关专业机构申请办理。

(一)受理机构

深圳证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为深圳证监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83263315

联系传真:0755-83260263。

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深圳证监局办公室(党务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28。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深圳证监局互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src.gov.cn/shenzhen/或者向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接待场所填写、递交《申请表》。

2.邮政寄送。申请人在网上下载、现场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寄至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进入中国证监会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平台界面(http://neris.csrc.gov.cn/portal),进行注册之后提出申请,并可通过该平台查询办理进度。请在申请页面“受理部门”一栏下拉菜单选择深圳证监局。

采用以上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深圳证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之外的信访、举报等其他渠道提出申请的,办理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对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深圳证监局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申请表》附件与《申请表》一并提交。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收费管理

深圳证监局根据《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深圳证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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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pt 0pt 0.0001pt; text-align: justify; font-family: Calibri; font-size: 10.5pt; text-indent: 32pt; line-height: 30pt;">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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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二、对刘梦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700万元;

三、对彭康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程士玉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招瑞远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六、对钟添华、王震强、陈焕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刘梦龙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彭康鑫、程士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梦龙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彭康鑫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程士玉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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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的恰当性。

8.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子公司的未来盈利预测情况进行复核。二是未获取并复核某公司母公司盈利预测情况。

9.长期借款审计程序方面。未将2025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报错误。

10.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方面。一是未对销售费用同比增幅远高于营业收入增幅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二是未对租赁手机业务相关服务费金额的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三是未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后费用执行截止测试

11.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方面。未对部分非研发部门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2.财务报表层面分析程序方面。在临近审计结束时,未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帮助对财务报表形成总体结论,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

(四)其他方面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错误或不完整,记录部分凭证样本检查情况,部分底稿记录错误。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你所内部治理、质量管理、独立性以及部分审计项目存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六条的规定曹洪海、刘敬彩作为深圳市赛威客通信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威客)2024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赛威客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海英、王小曲作为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益股份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及朱海英、王小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决定对你所及曹洪海、刘敬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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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鉴于侯继伟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王甫民、卢召义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侯继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王甫民、卢召义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侯继伟、王甫民、卢召义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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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刘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0万元;

三、对谢凡、邓建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任琥、刘文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莫珊洁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对周鸾斌、殷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对龚艳、陈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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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right:0.0000gd; mso-para-margin-bottom:0.5000gd;mso-para-margin-left:0.0000gd;text-indent:21.0000pt; mso-char-indent-count:2.0000;mso-layout-grid-align:none;layout-grid-mode:char; punctuation-wrap:simple;text-autospace:none;mso-pagination:none; 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line-height:1.5;">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和申辩材料中提出:长园集团子公司长园和鹰财务造假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特征,大华所审计过程中已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到位;审慎评价审计证据,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相应审计结论;审慎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异常关系;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其审计中已勤勉尽责,存在的审计瑕疵不构成未勤勉尽责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本案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年度审计业务收入认定未扣税。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其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的情形,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违法行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关于识别、评估潜在舞弊风险。大华所未针对性考虑长园和鹰因业绩承诺可能的收入舞弊风险,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不到位。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应收账款函证程序。长园和鹰2016年与JD&TOYOSHIMA和NAGPEACE发生两笔交易,每笔金额292万美元,形成应收账款余额共58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52.96万元,两笔应收账款金额长园和鹰合并层面占比达10.51%,金额重大,大华所以单笔金额未达到长园集团层面执行的2,050万元重要性水平为由,认为无需执行函证的申辩理由依据不足2016年审计中,对柬埔寨客户诚浩(柬埔寨)时装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回函为同一封快递且寄件人非函证客户的异常情况,大华所未在底稿中记录所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也未对该情况予以说明。2017年底稿中,安徽红爱询证函的发函留底复印件显示用印覆盖了正文,而回函原件落款的印章没有覆盖正文,两份资料差异明显,且回函快递单存在明显异常,大华所未予以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17年审计中,DAS XING GARMENT未回函,大华所未执行替代程序。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审计证据评价。2016年和2017年审计中,长园和鹰与常荣服饰、LADO、SHARP销售合同中对相关销售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进行了特殊约定,影响到付清全款前相关商品的所有权归属或付款义务的确定,决定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但大华所未予以关注2017年审计中,大华所获取的合同明细表显示,同一编号的合同“开票金额”栏目均是“合同金额”栏目金额的4倍,大华所未关注该异常,未发现利用“阴阳合同”进行财务造假的情况。2017年审计中,替代测试显示,长园和鹰以与东莞倍成的同一份合同在临近日期确认了两笔金额完全一样的销售收入,单笔应收账款金额与合同总额一致,大华所未关注到重复确认收入的异常。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审计证据获取的充分、适当性。对于中蔼万家的融资租赁业务,底稿未留存设备交付及验收报告;大华所仅依赖长园和鹰管理层说明2,200万元中介佣金从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调整后长园和鹰对中蔼万家销售毛利率为49%,远高于2017年长园和鹰同类销售25.92%平均毛利率。大华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关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大华所未分析《7,470万元合同》变更为《3.4亿元合同》的合理性,且根据两份合同确认收入的差异金额超出了明显微小错报的金额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六,关于合并报表数据错误问题。大华所在对长园和鹰合并层面进行核算时,将山东昊宝服饰有限公司智能工厂项目2017年应确认收入、成本错列,导致长园集团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635.72万元远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320万元,大华所应当予以调整。对大华所关于“公司不建议调整”及“不影响财务报表总体公允性”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七,关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2日对长园集团财务造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八,关于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问题。2019年1月4日我局向长园集团送达了《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大华所,大华所长园集团审计项目项目经理于2019年1月29日将部分审计工作底稿送至我局,并在《往来签收登记表》上签字登记。大华所出具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行为在我局发现时未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对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九,关于审计业务收入认定问题。已按照法定的增值税率予以扣除,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审计收入计算大华所的业务收入为3,867,924.53元,并相应调减罚没款金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局决定:

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24.53元,并处以7,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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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匹配等问题。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收入的分析性程序流于形式2020年斯盛能源母公司电芯收入同比下降56%。你所“业务/产品销售分析表”审计说明中记录“本期电芯销售有所上升,是因为公司本期做了部分贸易,因此电芯销售量及销售额有部分增加”,分析性说明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

是未对可靠性存疑的审计证据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营业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公司部分销售合同订单,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斯盛能源与深圳市蓝海佳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佳和)签订的两份订单上蓝海佳和公章明显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2020年审计时将信用减值损失识别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仅按照账龄法对公司全部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在知悉斯盛能源2020年在与天匙科技产品质量问题存在严重分歧和诉讼,深圳壹本会社电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百纳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未基于具体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上述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恰当评价公司对于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按账龄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合理性,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斯盛能源2020年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已存在减值迹象的聚合物生产设备,未恰当评价公司不进行固定资产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时,未根据持有目的确定其可变净值,存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一、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检查发现,你所对存货执行的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监盘明细表与存货监盘结果汇总表、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调查差异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的规定。

十二、项目经理独立性不足

查发现,你所审计人员罗继云作为2018年至2020年斯盛能源年报审计项目现场负责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在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如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斯盛能源副总经理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罗继云转账20万元,银行流水摘要为“借款”,截至目前,该20万元尚未归还;2018年9月,斯盛能源向罗继云个人银行账户支付5万元,发票显示为服务费。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十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斯盛能源审计项目风险评估程序、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程序存在上述明显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但项目经理、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对该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复核时均未发现审计存在问题,质量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下同第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下同)第四十四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斯盛能源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胡进科、申宏波、赵君,项目经理罗继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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