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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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号
北京京禹顺环保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桑德北京水务一期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未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