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江权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30     来源:

【字号:

2024103


杨江权:

经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部分业务活动费用支出未制定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失效,对责任人事后追责不到位,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430日  

底部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