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荆钺坤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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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号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荆钺坤: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报告中本年度现金分红金额等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荆钺坤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