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3-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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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

经查,你公司存在相关事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所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你公司董事长卢志强,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晓勇、赵英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1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2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115日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2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卢志强、刘晓勇、赵英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你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三会文件内容不完整、相关审批决策文件不完整或不规范、相关决议未对关联交易公允性进行说明、委托投资关联交易内控缺失等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226日证监会令第180号)相关规定,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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