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3-02-21     来源:

【字号:

〔2023〕37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刘伟杰、王谭亮、陈莹:

经查,你公司202012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裁刘伟杰、财务负责人王谭亮、董秘陈莹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五十八、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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