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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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0号
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
经查,2019年5月、6月及2021年3月,你们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协议中约定如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你们应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之间的差额部分。根据碧水源2021年业绩情况,已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但你们未如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截至2022年7月22日,文剑平尚需支付301,417,608.33元,刘振国尚需支付130,000,000元,陈亦力尚需支付16,285,751.67元,周念云尚需支付10,722,636.36元。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改正,严格履行承诺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