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9-05     来源:

【字号:

〔2022〕175号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允松、崔天舒: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在第三方硬件采购及销售业务中,硬件产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你公司并未实际控制该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此类业务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你公司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你公司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2.你公司在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已将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至净额法,但迟至2022年6月7日才披露更正后的2021年一季报、中期报告、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黄允松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崔天舒作为财务负责人兼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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