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7-12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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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43号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也未与投资人约定提供相关信息的方式。二是未在投资人购入基金前向其揭示所购基金的客户维护费水平。三是前台业务系统不具备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无法正常展示基金产品信息,未向基金投资人披露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等信息。四是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五是财务状况较差,净资产为负值,自有资金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足2000万元。六是公司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情况,均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二)(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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