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4-19     来源:

【字号:

2022〕69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ABS业务过程中未建立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ABS业务开展环节违规,风险管理缺位,部分ABS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投行业务合规人员配备不足薪酬管理不健全,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对同类业务未执行统一标准,合规检查和利益冲突审查不规范。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提升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加强ABS业务审核,强化合规风险管控,实现合规稳健发展。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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