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3-23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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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9号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

经查,你们与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股东,互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2月6日,陈发树名下证券账户陆续买入15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该持股变动信息未于3日内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对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间,你们名下证券账户继续买卖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维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自身及一致行动人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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