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谢晓丽、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1-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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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7号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谢晓丽、杨明:
经查,你们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网力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30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风险评估问卷中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了解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系统的记录不完整;三是在ST网力存在大量销售负数冲回的情况下,未识别出该控制缺陷,未对销售退回情况进行核实,未对销售退回控制点执行任何穿行及控制测试;四是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测试底稿不完整,未见关键控制点相关描述、控制测试样本明细、测试内容及说明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银行函证中显示的潜在冻结款项未见进一步审计程序,部分应收账款大额回函不符未见调节底稿,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回函且替代程序不到位;二是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公司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大额核销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三是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原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金额、占用资金的可回收性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就逾期理财产品异常事项保持合理怀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未对利用资产评估报告等专家工作进行复核;二是未关注公司合并报表中对参股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不恰当问题;三是未就北京物灵科技公司持股比例、当期投资收益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四是未就易福特公司(E-FORD LIMITED)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投资收益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五是未就处置CABNET HOLDINGS BERHAD股权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方面
一是未就上年度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是否已消除获取充分审计证据,包括未就ST网力对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的预付款项性质、对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性质、对深圳微服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投资性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未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未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方面
一是未就公司预计负债转回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二是未充分关注公司部分本年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客户的相关收入确认依据不足的问题;三是未结合ST网力合同分析新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四是项目质量复核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复核意见表、提请合伙人注意事项个别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充分关注执业风险,全面掌握监管规则和准则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