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30 来源:北京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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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9号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刘学林、刘淮松、涂孙红:
经查,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交易,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你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681.51万元和5,723.56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7%和0.95%。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学林、总经理刘淮松、财务总监涂孙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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