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381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8753089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扬、杨雄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扬、杨雄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扬、杨雄伟:
经查,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前编制并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张明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雄伟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明扬、杨雄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