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51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辽宁局 | 发文日期 | 178113315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毕托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秀、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毕托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杨秀、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毕托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张海涛:
经查,毕托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托巴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按规定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毕托巴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及时整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杨秀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张海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五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秀、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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