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764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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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80082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陕证监措施字〔2023〕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安天一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凯华、沈伟青: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凯华、董事会秘书沈伟青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凯华、沈伟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