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751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51805520000
名        称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经查,你行代理网点部分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基金销售工作。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75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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