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68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74639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康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康云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云龙:
经查,龙泉云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云锋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由非公司人员参与资金募集和客户管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基金清算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报送的部分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与其他关联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未妥善保存个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等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龙泉云锋的实际控制人、时任副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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