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10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43747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王秀玲及缪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王秀玲及缪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玲、缪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精英在线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王秀玲、董事会秘书缪慧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王秀玲及缪慧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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