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0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108192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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