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99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10806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陶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陶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情形,你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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