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50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8202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策医疗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年1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4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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