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12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366492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38号

    当事人:叶小平,男,1963年2月出生,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控股股东,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曹晓春,女,1969年3月出生,叶小平一致行动人,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9月20日,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2026年5月12日补充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叶小平、曹晓春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50万元罚款,对曹晓春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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