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0005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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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5772625000 |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2号(陈多佳)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2号(陈多佳)
当事人:陈多佳,女,1978年4月出生,时任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亚制程、徐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新亚制程未能恰当计量对深圳市新中教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866.62万元、858.48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83%、50.54%,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亚制程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多佳及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公司在2023年初经历新老股东交接、管理层空置及变动的特殊时期。2022年年报内容依赖于老股东、原管理团队移交的资料以及在职老员工提供的资料,并合理信赖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判断。第二,不存在虚增利润总额的动力,无财务造假主观故意;案涉事项应界定为“做错账”而非“做假账”;不构成“虚增利润”而是因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被动的“多计利润”。第三,是特殊背景下的疏忽导致,直接人员是原实际控制人亲戚,其仅上任一个多月,不应该因他人错误行为承担责任。第四,包括其在内的公司现任管理层已充分认识到原实控人治理下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进提升,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综上希望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保证责任,其中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新亚制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比分别达到30.83%、50.54%。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陈多佳未能充分关注、审慎判断长期大额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及减值情况,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负有责任。股东及管理层变动、依赖原有资料、信任会计师事务所判断、上任时间短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我局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确定量罚。综上,对陈多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多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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