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85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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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931175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珺、杨晓强、祁生彪、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02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珺、杨晓强、祁生彪、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马珺、杨晓强、祁生彪、周军:
经查,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展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公司部分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未根据资产的相关特征对参考值进行合理调整,成本法下厂房成本估算未考虑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等必要支出,预计销售价格增长率预测未考虑房地产下行趋势,未充分考虑项目进度滞后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影响。相关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八条第三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公司部分资产组减值测试销售价格预测未考虑期后下跌趋势,未根据产线停产等情况考虑经济性贬值。部分子公司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减值评估不审慎。部分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中预计收入下滑比例选取的预测依据不充分。相关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其他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公司对个别其他应收款计提单项减值准备时,未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征已发生变化的情况。相关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
(四)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
公司部分合同资产计提组合减值时未充分考虑客户信用评级、前瞻性调整等客观参数。部分客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但公司未考虑进行单项评估计提。相关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的规定。
此外,公司幕墙工程业务的履约进度核算方法不合理、部分业务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公司存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不到位、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不规范的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杨晓强、总经理及时任董事长马珺、财务总监祁生彪、董事会秘书周军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马珺、杨晓强、祁生彪、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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