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81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923471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詹安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00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詹安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詹安福:
经查,你在担任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和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八条第五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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