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04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2108783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家同、王志强、朱和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2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家同、王志强、朱和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同、王志强、朱和万:

2026年4月,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前期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4年度营业收入由20,757.49万元调减为19,913.71万元,净利润由123.12万元调减为-1,237.51万元。公司前期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家同、总经理王志强、财务总监朱和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张家同、王志强、朱和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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