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85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303680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当事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吴启权,男。
姚泽,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园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8,666.32万元。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年4月29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2025年4月、9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长园集团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二、对吴启权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姚泽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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