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741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269534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2号
当事人:张堃,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和基金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申报投资案,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一)张堃知悉三只公募基金的未公开信息
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张堃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有三只公募基金的查询、操作权限,知悉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成交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二)张堃控制、使用“郑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情况
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顾某珍”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谢某春”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罗某峰”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郑某华”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郑某华”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姚某”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赵某华”证券账户由张堃实际控制并使用。
(三)张堃控制、使用案涉账户组趋同交易情况
案涉期间,张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郑某华”证券账户、“郑某华”证券账户、“姚某”证券账户及“赵某华”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基金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768.56万元,趋同交易盈利7.52万元。
二、张堃涉嫌证券投资未申报
案涉期间,张堃控制使用上述“郑某华”等七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但事先未向所任职基金公司申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劳动合同、相关基金资料、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张堃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等情节,我局决定:
一、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28万元罚款。
二、就未按规定申报投资的行为,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堃责令改正,并处以6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张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并处以3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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