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789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9095731000 | |
| 名 称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7号 | 主 题 词 |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
你公司子公司江西康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2021年长期资产减值测试不审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你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关于消费类电子收入同比下降原因的披露信息不完整。你公司相关子公司部分存货于2019年被查封,但直至2022年年度报告才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其受限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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