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00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72685730000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29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宁文:

2022年11月期间,你公司在多次《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披露抗病毒抗菌面料有关情况。经查,在上述事项中,你公司未客观、完整反映抗病毒抗菌面料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量产时间以及抗病毒抗菌面料的抗菌效果,未充分提示该项目在实现量产、专利申请和抗病毒抗菌效果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五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9号,下同)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宁文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宁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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