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1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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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14884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于晓平、郭灿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于晓平、郭灿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晓平、郭灿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山东金时为开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时为或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一是管理层、治理层沟通底稿对相同事项记录结论前后矛盾,且缺少相关人员签字。二是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早于公司董事会聘任审计机构决议时间。三是独立性承诺函无质量复核人员签字确认,部分人员未填写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与控制测试方面
(一)总体审计策略底稿存在多项重大瑕疵。一是不同底稿对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事项的判定结论相互矛盾。二是对重要性基准的重大波动未进行合理性论证说明。三是多份底稿记载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一致,且未见人员变更说明。四是未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重大变化事项开展针对性的风险评估。
(二)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未记录各科目重大错报风险识别、评估过程,了解内部控制底稿缺少控制目标、标准控制要点等要素,得出的风险评估结论证据不充分。
(三)控制测试不到位。未见执行控制测试程序,且未在底稿中记录不执行控制测试的理由。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
(一)函证程序方面
一是未对久悬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对发函地址存在的异常进行核实。三是未对重大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核查程序。四是填写的函证信息与账面记录不一致且未对回函差异编制调节表。五是对部分询证对象实施的函证程序无效。六是部分往来科目函证执行不到位。如未对其他应收款科目实施函证且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科目发函比例偏低。七是未对函证主体与回函盖章主体不一致的异常回函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细节测试方面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一是部分科目样本核查未取得业务合同、履约资料等支持性证据,未穿透核查交易实质;二是对部分科目作出的大额审计重分类调整缺少依据;三是未核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政策及准则适用性,未结合新收入准则核查履约成本匹配性;四是未对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如未关注收入确认台账与开票数据核对底稿存在的差异,未识别已结题项目继续列支研发支出等异常;五是部分科目截止性测试流于形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分析程序方面
如未对营业成本执行月度分析,对存在重大波动的费用科目未执行合理性分析。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四、完成阶段方面
一是审计沟通底稿缺失签字及日期。二是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信息错误、要素缺失。三是未与治理层沟通审计调整及已更正错报事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沟通》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升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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