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3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19421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长安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长安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向客户赠送礼品并以其他费用项目予以报销,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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