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2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242441000
名        称 关于对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赞兴、罗育文、赵田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3〕10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赞兴、罗育文、赵田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及谭赞兴、罗育文、赵田田:

    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控股)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及成本评估方面

    (一)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

    1.你们未对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数据与昇辉控股历史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2.未结合历史期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构成、变动成本影响因素等对昇辉控股销售类业务变动成本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

    1.你们预测的昇辉控股各类业务2023年增长趋势变动较大,但未按照业务类型对收入预测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2.你们在预测营业成本和毛利率时,未能充分考虑各类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对不同业务类型分别进行分析预测。

    3.2022年毛利率预测方式与2021年不一致,你们未说明两次评估预测方式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税金及附加评估方面

    1.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你们按照历史期平均税率预测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根据预测成本及对应税率进行测算,你们未对采用上述评估方法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2.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你们对印花税预测方式不一致,你们未说明两次评估预测方式不一致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评估方面

    1.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未对昇辉控股收入预测增长的情况下,预测的销售人员数量、人均工资及职工薪酬下降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2.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未对昇辉控股管理人员大幅减少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营运资金评估方面

    1.2021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预测的昇辉控股详细预测期营运资金周转率与历史期差异较大,你们未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2.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预测的昇辉控股营业收入与回款速度同时增加,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你们未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3.两次评估预测的昇辉控股营运资金周转率差异较大,你们未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折现率评估方面

    1.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你们按照息税前利润与15%所得税税率计算税后现金流,但昇辉控股子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你们未对采用15%所得税税率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

    2.2021年、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时,你们在计算昇辉控股税前折现率时未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所得税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