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76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994496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余某泽,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余某泽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余某泽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余某泽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余某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年8月23日晚,相关公司披露收购事项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6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8月23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余某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频繁,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违法所得为5,141,262.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余某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余某泽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余某泽违法所得5,141,262.59元,并处以15,423,787.7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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