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418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078580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 号 | 〔2026〕12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魏强,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魏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魏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魏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3年1月19日,相关公司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1月6日,公开于2023年1月19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魏强与某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内幕信息公开前全部卖出,交易呈现与内幕信息变化时间基本一致,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时间基本一致等异常特征,违法所得39,692.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公司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魏强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魏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本案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魏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账户组控制关系认定不准确;案涉交易不异常;本案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强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92.48元,并处以罚款800,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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