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449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95216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炯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9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炯熠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炯熠:
经查,你任职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开展期货行情分析和提供投资建议,向证券公司介绍客户并收取介绍费,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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