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65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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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7496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6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冬梅及一致行动人徐小艺与浙江启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冬梅、徐小艺向浙江启厚协议转让科森科技2,800万股股份。2023年12月28日,王冬梅、徐小艺以及浙江启厚分别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查,2023年12月28日,徐小艺同时与浙江启厚法定代表人王吉主导签署了《股份借款协议》,约定浙江启厚相关方向徐小艺相关方提供股权转让相关借款,徐金根、王冬梅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情况。徐金根、王冬梅、徐小艺、浙江启厚作为权益变动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权益变动相关公告中披露该《股份借款协议》相关内容,导致权益变动相关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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