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789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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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849126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3〕83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20年7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股份34.89万股,减持金额1,216.97万元,占扬杰科技总股本0.07%。
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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