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69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970700000 | |
| 名 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景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38号 | 主 题 词 |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景鹏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景鹏鹏:
经查,你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朝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长期将部分佣金提成间接转给利益关系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证监会令第227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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